公立医院医生引导客户到私营医美机构手术,最终退一赔九

主办律师:石东辉律师(联系电话17853117989,找石东辉律师)
案件类型:医美维权非诉案例
维权金额:70000
顾客满意度:★★★★★(非常满意)
案件概述:公立三甲医生引导患者到私营医美机构进行手术,案发后石东辉律师介入,经过一个月的拉锯战,最终以退一赔九的结果为患者维护了合法权益。

案情介绍

2026年1月,患者由于自身眼袋问题到网上找寻合适的医生,从小某书刷到某公立三甲医院A医生宣传,认为其技术和公立医院的背景值得信任,遂到该公立医院到就诊咨询。A医生面诊后,以公立医院手术室无法安排为由,将患者引导到某私营医美机构进行手术,术后患者认为手术造成其眼袋凹陷,终日纠结无法入眠,轻度抑郁。

案件处理

2026年3月下旬,患者到律所进行沟通,经对比后选择笔者作为其代理律师,全权代理其处理维权事务。经查看患者病历及查询医师资质,发现存在以下问题:医生未签署知情同意书(护士代签,并签署的是护士自己的姓名),公立三甲医院医生未多点注册,并且患者是被该医生从公立医院引导至私营医美机构进行的手术。

接受委托后,本人前往案涉医美机构进行沟通协调,后因双方主张的金额差距过大而放弃,之后反复沟通几次均未达成一致。2026年4月12日,本人将上述问题反馈至卫生监督部门,并将该医生在自媒体上的违规广告宣传反馈至市场监督部门。大致包括:

问题一、该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。

查看病历复印件,该机构与患者签署的是《脂肪室复位美容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》,实际为患者实施的是眼袋整形术(结膜入路),该知情同意书与实际实施的手术项目不符,且该知情同意书手术方式、术前诊断、手术目的等全部为格式条款,与患者实际诊断情况不符。且该知情同意书并无医生签字,而是由护士在医生签字处进行了签字。

以上违法及处罚依据为以下法条: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、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》第十三条 、第四十七条 。

问题二、A医生未亲自签署知情同意书。

主刀医生A并未在《脂肪室复位美容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》签字,而是安排护士进行签署。

以上行为违反《医师法》第二十四条,应按《医师法》第五十五条对A医生进行处罚。

问题三、A医生并未在该医美机构机构注册备案。

经国家卫健委官方网站查询,主刀医生A并未在该机构进行注册亦未提供会诊文书。据《医师法》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,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、执业类别、执业范围执业,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。应根据《医师法》第五十七条 进行处罚。

问题四、A医生利用职务之便,将患者从公立三甲医院引导至私营医美机构进行诊疗,违反执业规则。

该行为违反《医师法》第三十一条,应按《医师法》第五十六条第五款进行处罚;

市场监管部门方面,A医师在大量自媒体平台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,违反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》第三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四十六条;发布大量案例对比图招揽顾客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十六条 第一项(表示功效、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)及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》第七条 第六项(利用患者名义、形象作证明)的规定;发布大量“年轻五岁”、“年轻10岁”的断言性效果保证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十六条 第一项(表示功效、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)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二十八条 第五项(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、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。)的规定。

案件结果

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反应到对应监督管理部门后,医美机构要求和解,最终双方协商金额为70000元,目前已顺利已签署和解协议。

律师分析:

首先,在未经过医疗损害鉴定,未经过法庭开庭判决,退一赔九实属罕见。

其次,该案有其本身的特殊性,并不具备普遍性的参考价值,不鼓励求美者盲目索取高额赔偿。

最后,虽然拿到了高额赔偿,但对于患者来说,也仅仅是一点儿物质上的安慰,患者自术后精神高度紧张、焦虑,一度到三甲医院精神科就诊,且已经辞去原有工作专门在家休养,无法预料多久才能走出来。


石东辉律师介绍:

十年医美行业从业经验,先后服务于多家医美机构,熟悉医美机构各个环节。后进入律师行业,专注于医美消费者维权,擅长分析病历找出医美机构诊疗问题,尤其擅长医美领域 “退一赔三” 纠纷案件,深耕医美消费维权多年,对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五条在医美场景中的适用有着深入研究与丰富实战经验。针对虚假宣传、资质造假、药械来源不明、医生无主诊资格、服务与承诺严重不符等典型欺诈情形,能够快速固定证据、精准界定法律性质,为求美者制定 “退一赔三” 的最优诉讼策略。

上一个案例:没有了
下一个案例:求美者被医美套路消费20W,5天追回损失17W